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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批

发布时间:2015/5/25 14:10:20

为客户提供进出口、一般纳税人、卫生、环保、ICP、高薪认证等各项专项审批
代理进出口权: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使企业获得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资格。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项目是指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 
1111本目录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及开展经营时参考。因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国务院、市政府决定调整的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目录》并公布。本目录适用于在北京市登陆记注册的企来和个体工商户。
后置审批项目: 
    后置审批项目是指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 
1111本目录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及开展经营时参考。因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国务院、市政府决定调整的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目录》并公布。本目录适用于在北京市登陆记注册的企来和个体工商户
一般纳税人审批: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 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变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中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能按主管税务***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1、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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